用户服务协议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用户服务协议

最近更新日期:2021年12月18日

甲方:投资者

乙方: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金斧子基金")

甲、乙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为甲方提供交易服务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在投资者与金斧子基金之间具有合同上的法律效力,特此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本协议各部分内容,特别是涉及到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风险提示、乙方免责条款、争议解决等内容及加粗部分条款。

请投资者审慎阅读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勾选确认本协议,即表明投资者已经仔细阅读及同意本协议各项内容,并视为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为了保障服务的正常提供,与金斧子基金有关的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不时发布的各项规则、页面展示、操作流程、公告或通知,也是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本协议发生变更,导致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我们将通过网站或APP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或者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告知,请投资者留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如投资者在本协议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乙方平台服务的,表示投资者愿意接受变更后的协议,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使用金斧子基金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交易: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进行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业务的交易(具体以乙方平台提供的交易服务为准)。

(二)投资者(甲方):指符合基金公司公示的《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通过乙方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以及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指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设立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资产管理计划。

(四)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乙方所销售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更情况及基本资料的账户。本条所列的基金注册登记人是指乙方认可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五)基金交易账户:指乙方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乙方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让、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六)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七)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八)赎回:指基金存续期间内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九)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成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同一基金管理公司的其他基金份额。

(十)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交易账户的行为。

(十一)非交易过户: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十二)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十三)T 日:指乙方接受甲方提交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十四)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五)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十六)交易密码:指金斧子基金平台交易账户的交易密码。

(十七)支付机构:指经乙方指定授权、并与乙方有合作协议,为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基金交易提供基金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商业银行及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

第二条 交易服务与费用

本协议所述交易服务内容,是指乙方依托乙方旗下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包括乙方网站、小金伴投APP、小金掌上私募APP等平台(下称 “乙方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网上自助式交易服务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清算、查询等技术服务,包括: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修改,提交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撤单申请,基金转换,基金分红方式变更,交易密码修改等交易申请以及当日和历史的交易记录查询和其它相关技术服务(具体以乙方平台提供的交易服务为准)。甲方若通过乙方平台进行基金认购、申购等交易行为的,前述交易行为中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为乙方。

乙方有权就其提供的上述服务内容,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交易费用或其他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认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认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及乙方平台公示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申购费:乙方根据甲方在申购期内,通过乙方平台购买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及乙方平台公示的申购费率收取申购费。

(三)赎回费:乙方根据甲方办理赎回的基金规模,按照甲方签订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收取赎回费。

(四)基金转换费:甲方有权通过乙方平台申请转换基金份额,乙方根据甲方转换的基金规模收取转换费,转换费由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乙方平台公示的费率及收取方式计算收取。

(五)销售服务费:针对基金合同规定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或份额类别,乙方有权每日针对甲方保有基金资产净值收取销售服务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及费率以甲方签署的基金合同为准

(六)客户维护费:根据乙方提供的持续服务,乙方有权每日就甲方保有的基金资产净值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具体费用由乙方和基金管理人另行约定。

(七)开立及注销交易账户、冻结、解冻、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客户资料修改等服务费用的收取以网站具体公示为准。

交易开户、新增银行卡、变更银行卡等业务,乙方根据支付合作伙伴的要求可能需要把甲方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卡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甲方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符合银行验证要求的基本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银行卡合法性验证,或要求甲方(当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提供银行开户凭证。

第三条 甲方声明

(一)甲方确认,乙方已经将本协议置放于服务流程中显著位置,甲方已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就交易服务内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已准确把握交易性质及协议内容,并仔细阅读、准确了解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及其法律意义(特别是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乙方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甲方责任或排除甲方部分权利的条款),若甲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持有异议,甲方将放弃签署本协议。甲方继续使用乙方平台后续服务的行为即表明甲方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及其后续变更内容。

(二)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以互联网电子信息形式完成协议签署。甲方于乙方平台输入其持有的身份信息、注册开户后,勾选本协议即视为完成协议签署,本协议自签署之时起生效,协议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甲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与其从事的民事行为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在申请注册乙方平台基金交易账户时,向乙方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是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以供核对、登记。甲方自行承担维护及更新本人资料的义务,若上述资料变更或者注销,甲方应及时、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提供部份或全部交易服务、单方解除本协议等措施,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若甲方为自然人,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号以及银行预留手机号码、职业、住址等必要信息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若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甲方需要提供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审批文书等乙方认为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如甲方拒绝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基金交易账户登录、中止受理基金交易申请等措施,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三)若甲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乙方依其独立判断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甲方的交易账户,并有权拒绝其使用交易服务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甲方自行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

(四)如因甲方未及时更新自身资料,导致交易服务无法提供或提供时发生任何错误,甲方不得将此作为取消交易或拒绝付款的理由,乙方亦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后果应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妥善保管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等),不擅自将其转交他人保管或使用,若甲方身份信息及注册信息变更或者丢失,甲方将主动告知乙方并进行变更,否则甲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六)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所需的所有必要的内部的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如须)均已获得且未被撤销。同时,甲方承诺,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及对外投资行为不会与甲方承担的其他合同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七)甲方在乙方注册的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为乙方识别甲方身份的有效途径,甲方将保证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安全;通过甲方交易账户及交易密码在乙方交易平台完成的一切操作均为甲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或收取款项、投资交易、冻结资金/基金份额、订立合同等 ),甲方承担相关操作引起的相应后果。甲方在发现或有理由认为存在未被授权的人正在或可能使用其账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甲方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原因致使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甲方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甲方已经清楚本协议各项条款内容、知晓互联网交易可能遭受的各项风险,并自愿承担该种风险而导致的损失,不向乙方追索。

(十)甲方承诺合法利用乙方平台的交易账户,不得将自己账户借予他人使用,不得利用交易账户为他人代理交易,不得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一)甲方根据本协议申请开通乙方平台基金交易账户视为甲方同时申请开通乙方关联方的相关交易账户,并申请乙方平台交易账户在乙方各关联方之间实现账户互通。

(十二)甲方正式发起交易申请之前需详细阅读并理解乙方销售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募集材料及乙方平台基金业务规则、业务公告、业务提示及本协议书的所有内容,若甲方未充分理解或者不愿意接受上述内容,请勿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若甲方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即表示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上述内容。甲方在使用相关功能或者提交交易申请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服务或者产品的性质、风险与收益特征,若甲方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乙方全国客服热线400-8224-888咨询。

(十三)甲方自愿通过乙方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业务,承诺上述业务视同甲方亲临乙方柜台办理。

(十四)甲方将确保其用于交易的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对于因甲方的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了保证公平交易,甲方承诺不得通过程序化或其他异常方式进行异常交易,若乙方有理由认为甲方有上述行为,乙方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甲方交易账户、限制甲方交易、将甲方身份信息提交征信系统、相关政府机构等措施,由此带来的损失及风险由甲方自身承担, 且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十五)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十六)为保护甲方交易数据的安全,在进行网络交易时,甲方应使用安全软硬件设备。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软件或设备进入乙方网站,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造成的任何后果,均与乙方无关。

(十七)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当性原则提示风险不匹配,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后,甲方仍确认继续进行基金交易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甲方承诺乙方保留或所得到的电子交易数据为甲方交易行为的唯一有效证据,并承认其等同于书面签署之法律文件的效力。

(十九)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即建立严密的双向合作关系,乙方除向甲方提供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基础销售服务外,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快速赎回至现金宝、基金跨TA转换等业务服务。

为控制业务风险,保障投资者基金份额安全,针对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甲方亦需选择通过乙方申请赎回或者份额冻结。非因法律强制规定,甲方就通过乙方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应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取得乙方同意,否则甲方可以限制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基金快速取现、基金快速赎回至现金宝、基金跨 TA 转换等。

第五条 交易风险提示

如果甲方愿意申请使用乙方交易业务,甲方即被认为已经完全了解交易的风险,能够承受交易风险,并能够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损失。乙方已最大限度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护客户资料和交易活动的安全。尽管如此,本着对客户负责的态度,乙方在此郑重提醒甲方,交易仍然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上交易风险

(1)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受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

(2)在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团体或机构通过某种渠道获得。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停顿或中断。

(4)互联网上发布的各种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分析、预测性资料,通过乙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上传的网上信息,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投资者。 

(5)甲方的网上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或者泄露。

(6)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上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7)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上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其他潜在的风险。

(二)网下交易风险

(1)甲方的网下交易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甲方自身计算机性能、质量、病毒、故障及其他原因,可能对网下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造成影响,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3)甲方自身的疏忽造成网下账号或密码泄露,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

(4)由于甲方业务经办人员离职、密码未及时修改,可能会给甲方造成损失。(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 乙方承诺

(一)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愿意接受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约束。

(二)乙方承诺提供的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符合监管机关的规定。

(三)对甲方的交易,乙方对相关数据进行保留并作为甲方交易行为的证明。乙方对甲方的基本信息、委托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透露或非法使用甲方在乙方登记的任何资料。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有关司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或对甲方账户资料、委托事项进行核查校验、征信调查之特定目的,或为甲方提供综合化服务之需要而必须向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披露前述信息,和乙方用于公司内部用途、本协议项下目的的不在此限。

(四)在甲方基金交易账户存续期间,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持续服务。

(五)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当日,为甲方开通协议约定的交易委托方式。

(六)乙方依据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对甲方的交易申请进行销售适当性判断,如出现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乙方将以醒目的方式提示甲方,告之其交易风险。

第七条 提示条款

(一)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公募基金均经证监会核准/注册发行,代销销售的私募基金均为具有相关资质的资管机构设立,但并不表示基金没有风险,甲方应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完全自愿投资基金,享有其收益,并承担其风险。

(二)交易受理条件提示:

(1)甲方须与乙方通过乙方平台签订本服务协议,在注册登陆乙方平台后,甲方若点击确认本服务协议,则视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效力等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2)甲方开立的交易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处于正常交易状态。

(3) 甲方开立账户时,须依据乙方平台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4)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资金后方可办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申请提交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5)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赎回申请后,应在验证投资者账户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后方可办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6)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认购/申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

(7)基金认/申购、赎回、转换、快速取现等业务会涉及到相应的交易费用,投资者应知晓相应交易费率及计算方式,并承担相应的交易费用。

(8)乙方受理交易不代表交易一定成功,甲方可于 T+2 日(其中 T 为申请日)起查询基金公司对交易的确认情况(私募基金交易确认日期具体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交易结果以基金公司的确认数据为准。交易失败情况将由基金公司或乙方收到基金公司的确认文件后通知投资者。

(9)网上交易的开通、变更与终止提示。甲方欲开通或终止网上交易,须依据乙方业务操作流程办理。

(三)资金划转及支付业务提示:

(1)甲方须依据乙方业务操作流程办理资金支付事宜。如甲方使用柜台自助转款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所申请的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且甲方交易申认购申请金额应与乙方结算账户实际到账金额一致,来自甲方开户时设置的银行账户,并在 15 点前划到我公司结算账户。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无效。

(2)如甲方使用网上自助式前台进行交易时,该方式下,甲方通过乙方电子交易系统发起的交易委托指令,将视同甲方发出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乙方通过甲方交易结算账户为其代收或代付款项。乙方将依据甲方指令、乙方及乙方合作银行、支付机构的流程规定对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进行处理。当进行认/申购交易时,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交易委托向乙方合作银行发送划转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有权从甲方的交易结算账户划拨相应认/申购资金;当赎回、分红时,乙方根据基金公司确认金额向乙方合作银行发送划款指令,乙方合作银行据此将赎回资金划入甲方交易结算账户。 甲方使用网上自助式前台进行交易,应在 15点前提交交易申请,由我公司将交易扣款信息实时传送至基金支付机构执行,甲方交易支付结果以支付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为准。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交易申请依据交易规则被判为无效或视为下一工作日申请。系统在不增加甲方交易成本的前提下,从所支持的合法支付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交易支付,该支付操作可能会忽略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支付限额,甲方承认超出支付限额的交易支付为其真实意愿,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资者信息收集提示:

乙方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身份验证及基金交易的其他功能,在开户过程中将收集甲方相关必要信息(个人投资者包括甲方的姓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关必要信息;机构投资者包括甲方的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信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份信息、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授权文书、联系方式、审批文书等相关必要信息。),甲方为了顺利进行开户及交易需填写真实有效的信息并视为愿意通过短信、邮件、APP推送、站内信等方式接收与其基金投资相关的如交易确认短信、分红确认短信、对账单、产品信息、产品宣传推介、营销推广活动信息等,及获得其他类似服务。

(五)银行账户和身份验证提示:

为核实甲方身份及信息资料真实性,甲方申请开户、重置交易密码、变更赎回款到账银行卡或进入其他乙方基于反洗钱要求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业务场景时, 甲方特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交的各项资料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身份证件信息、 银行账户信息、联系方式、面部等生物特征等各项资料)传输给甲方绑定银行卡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进行真实性验证。乙方将要求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若开户银行或第三方信息认证服务商认证失败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业务申请, 甲方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关后果。

身份验证成功即表示甲方授权发卡行在接收甲方指定支付机构的业务指令后,根据该指令指定的金额从本人银行账户划款至甲方指定支付机构账户,而无需每次划款前征求甲方本人意见。

乙方有权以小额打款方式对甲方银行账户归属权进行验证,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该验证,对于验证不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交易申请。

(六)为确认甲方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可能与甲方电话联系,甲方应保证其预留电话号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无法通过电话确认网上交易申请的真实性,乙方有权拒绝受理该交易申请。

(七)电话录音提示:为作为日后核查的依据,乙方可能对双方电话通话内容进行录音,甲方同意进行电话录音并认可该录音是双方交易真实有效的证据,甲方承诺在任何司法程序中不对该电话录音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八)设备提示: 甲方应具备本协议约定交易所必需的设备。

(九)委托提示:

(1)甲方进行各项交易的的内容,均以乙方的系统记录为准。

(2)甲方使用网上交易,需自行支付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

(十)委托受理时间提示:认购期内的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时间以销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的乙方办理认购时间为准,如甲方在该基金公告规定的认购受理时间后提交委托申请,则乙方视甲方的委托申请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在开放日,基金当日委托申请的受理截止时间为 15:00,如甲方 15:00 后提交委托申请,则甲方的委托申请按下一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但委托申请中选择当日为有效期的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委托申请的时间以乙方系统自动记载时间为准。

(十一)注意事项

(1) 认/申购

a、募集期内,除认购以外不受理其他业务,甲方可以多次办理认购。

b、甲方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

c、认购申请一经提出,不得撤单。

(2)赎回

a、甲方的赎回申请可能因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巨额赎回、不可抗力等情形出现而不能成功。敬请留意相关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

b、赎回基金价格的计算以乙方受理赎回申请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巨额赎回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价格计算以顺延日之日终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c、甲方单笔赎回不得低于基金公司规定的最低赎回份额限制,且满足交易账户余额最低份额限制,否则本公司将视作甲方赎回其交易账户全部基金份额余额。

d、甲方赎回资金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业绩报酬(若有)后的净资金额,该资金将在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日期内划入甲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转换

a、甲方须在交易账户所在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转换。

b、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基金转换申请并入巨额赎回程序处理。发生巨额赎回时当日未获受理的转换部分不再顺延。

c、甲方转换基金份额数量不得超过申请日甲方在该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可用余额。

d、转换业务的计费规则比较复杂,且均由基金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告业务规则办理,投资者进行转换操作之前务必准确了解。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罢工、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

(二)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三)为确保网络传输的安全,保障甲方的利益,乙方对网络资料的传输采用网上安全电子认证证书方式,但乙方无法保证电子信息绝对安全、或指定网址不被恶意攻击或因存在电子病毒所导致的故障,也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或甲方因网上交易的故障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件。

(五)因通讯、网络中断、堵塞等情况致使通过约定的委托手段无法下达申请委托时。

(六)因甲方设备或通讯故障或设备未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致使乙方未能按时收到或者收取甲方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时。

(七)因甲方的故意或疏忽导致交易密码泄露或遗失,由此导致甲方损失的。

(八)因甲方姓名或名称中含有生僻字,导致取现失败或延迟到款的。

(九)乙方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金融机构或私募管理人及投资者提供技术平台以便双方达成基金交易。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并非基金交易的参与方,不对任意一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之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乙方不对基金交易双方达成的或涉及的任何法定义务和/或契约责任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交易产生纠纷的,由金融机构或私募管理人与投资者自行协商处理,并以各自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参与与基金交易有关的任何索赔纠纷处理等活动。在不影响乙方业务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适当协助。

(十一)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如因支付机构的原因导致的资金支付失败,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机构接收支付指令失败、支付机构扣款失败、支付机构未及时反馈支付结果或者反馈支付结果错误等,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在开户身份验证阶段所设立的银行账户支付限额、支付机构单方设置的支付限额等原因导致资金支付失败,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第九条 账户授权条款

(一)甲方在某个乙方平台申请注册交易账户,视为甲方同时申请在其他的乙方平台开通相关通行证账户及交易账户,并申请在各个乙方平台的交易账户之间实现账户互通。

(二)若甲方已开通某个乙方平台的交易账号,甲方完成本协议签署后即可以使用该账号直接登陆其他的乙方平台,无需再注册。

(三)甲方注册乙方交易账户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通过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商业银行按照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交易申请金额从乙方银行账户主动进行交易资金的代收扣收,用于完成乙方的投资资金交付。

(四)如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销售服务中对乙方负有到期债务,在不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直接采取扣减甲方银行账户内资金或者直接调减甲方货币基金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债权。

(五)本协议中“相关信息”,指甲方提供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方式取得的甲方个人资料及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或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系方式、交易账户、交易密码、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开户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

(六)本服务协议终止后,乙方仍享有继续保存甲方相关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 隐私保护及保密条款

(一)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乙方将按照本协议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乙方可能自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甲方的额外资料,以更好地掌握甲方情况,并为甲方度身订造乙方服务、解决争议并有助确保在乙方平台进行安全交易。

(二)乙方按照甲方在乙方平台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甲方的某些资料。在不透露甲方的隐私资料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对用户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并对相关数据及分析结果进行商业上利用。

(三)甲方同意,乙方可在乙方平台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

(四)甲方同意,乙方可使用关于甲方相关信息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甲方相关信息进行评价。

(五)乙方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甲方相关信息。甲方因履行本协议提供给乙方的信息,乙方不会恶意出售或免费共享给任何第三方,以下情况除外:

(1)提供独立服务且仅要求服务相关的必要信息的供应商,如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印刷厂、邮递公司等;

(2)具有合法调阅信息权限并从合法渠道调阅信息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如公安机关、法院;

(3)乙方的关联方;

(4)经平台使用方或平台使用方授权代表同意的第三方。

(六)甲方授权乙方和乙方关联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甲方相关信息用于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因服务必要委托的合作伙伴为本人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

(七)甲方授权乙方和乙方关联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甲方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向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因服务必要开展合作的伙伴提供、查询、收集、认证本人的信息。

(八)为确保甲方相关信息的安全,乙方和乙方关联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九)本协议签署后, 除非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事宜以及与此等事宜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或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

(2)甲方只能将保密信息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款的约定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a. 从披露方获得时,已是公开的;b. 从披露方获得前,接受方已经获知的;c. 从有正当权限并不受保密义务制约的第三方获得的;d. 非依靠披露方披露或提供的信息独自开发的。

(十)如甲方不同意上述授权条款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甲方不得签署本协议,或及时联系乙方进行沟通协商。本条款自本协议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十一)关于本协议未约定的甲方信息搜集及保护的部分,以双方签署并不时更新的《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为准。甲方应当及时关注相关内容,若甲方不同意相关约定的,应当及时联系乙方并停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已经仔细阅读了解并接受《用户协议与隐私政策》内容。

第十一条 协议生效及变更

(一)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修改本协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平台或以其他乙方认为可行的方式通知。甲方若对修改内容有异议,应停止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若甲方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则视为修改内容已经得到甲方的认可。

(二)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三)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同意终止。

(2)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3)甲方解散、清算、终止、破产等情形。(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4)甲方注销乙方基金交易账户。

(5)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

(7)法律法规约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信息服务及送达

(一)乙方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将按照下列要求持续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

(1)及时告知投资者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2)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实时查询其所持基金的基本信息;

(3)每年向投资人主动提供一次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4)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甲方同意,就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服务,以及任何关于投资等基金交易、资金支付或收取、权利义务转让、签约、协议条款更新等内容的通知,任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件、执行文件的送达,乙方可选择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

(1)通过乙方公告、站内信等方式公示,自乙方在乙方平台发出站内信或公示内容发布当日,视为送达成功;

(2通过甲方预留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传送,自送达内容由乙方邮箱系统、微信系统或短信系统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3)以常规的信件方式邮寄,自信件邮戳日期起满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若因甲方地址、名称等联系方式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或信息系统传输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该等通知的,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为深圳。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